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2016-08-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晶。
原告:刘涛。
委托代理人:高树宏,湖北津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晶、刘涛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刘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晶、刘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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