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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63号

处罚日期:2016-07-13  处罚内容:罚款3.2万元;吊销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股东:王苗、雷伟,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酷宝”第17936145号第28类玩具汽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酷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注册资本:380万元,经营范围:儿童用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家用电器、家居用品、五金交电、成人自行车、汽车配件批发零售;网站技术推广;游戏开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摄影服务;胎毛笔、手足印技术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教育咨询。

2016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百度网站发布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于同日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证据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利用百度网站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发布虚假广告,在其经营场所招商签订合同的违法事实。证据三在当事人百度推广网站上下载宣传资料及支付推广费用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百度网站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四通过12315投诉举报调取记录41条。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广告招商加盟。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利用百度网站发布含有“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专注‘开发绿色环保童车迎合孩子们的需求’……”等宣传用语的广告,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对上述宣传用语的有效证明的事实。证据六当事人交待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利用百度网站对公司服务、产品质量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认识。证据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2016年7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对在百度网站中的“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专注‘开发绿色环保童车迎合孩子们的需求’……”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有效证明,与事实明显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2000元整;2、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 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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