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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09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2016-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股东:王苗、雷伟,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酷宝”第17936145号第28类玩具汽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酷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建,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
  法定代表人雷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王世建因与被上诉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该案应由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被告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王世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本案中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另一方有权向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撤销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172号民事裁定,指令赫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约定管辖必须符合法定规则。一是约定管辖法院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二是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向两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原审被告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硚口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向 伟
审 判 员 毛杰中
代理审判员 唐 衎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 莉

  • 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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