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1316号
裁判日期:2017-03-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1199号601房。
负责人朱宝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9元,执行费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1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康华
审判员 陆 丹
审判员 麦瑞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健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