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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1316号

裁判日期:2017-03-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法定代表人:雷伟,股东:王苗、雷伟,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18日申请注册“酷宝”第17936145号第28类玩具汽车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3月1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和“酷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二路1199号601房。
  负责人朱宝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与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69元,执行费5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1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康华
审判员    陆 丹
审判员    麦瑞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健懿

  • 精灵世纪儿童用品(武汉)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汉正街以东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5号厂房2层7号
  • 免费电话:400-0928-266
  • 座机号码:027-6502010883530571836283808363528683635387836604798388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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