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2014-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武才,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海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勇,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售后部经理。
上诉人曹武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启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唐旭超、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珊
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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