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1916号
裁判日期:2016-06-0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于立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海江,总经理。
于立虎与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解除于立虎与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自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的合同书;二、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立虎三万六千八百元;三、于立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凯时捷汽车智能管家产品六套;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元,由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于立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立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立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1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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