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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1917号

裁判日期:2016-06-0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七区1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郝海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凯时捷”第4类气体燃料商品商标,但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和“凯时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陶永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海江,总经理。

陶永明与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2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解除陶永明与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自二○一四年四月四日至二○一五年四月三日止的合同书;二、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陶永明四万九千八百元;三、陶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凯时捷汽车智能管家产品十二套;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三元,由陶永明负担二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陶永明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永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陶永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19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史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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