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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3民初18513号

裁判日期:2023-01-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工业区北一路5号301房,法定代表人:周玉凤,股东:周玉凤、李浩友,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塑料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皮革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集娴”第37464525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和“集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农美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联工业区北一路5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HYNA07。
  法定代表人:周玉凤,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农美谊与被告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美谊、被告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美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销协议书》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元及定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26日,原、被告就经营服装店事宜进行沟通。2022年4月28日,被告提供打印好的《经销协议书》给原告签字。签订协议后,原告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元及首批定货款30000元,按约定原告每批货款应从首批定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另行补交,但被告要求原告每批进货要先交钱才给原告视频选货,且另行约定原告进货金额不低于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对原告明显不公平。案涉合同是被告预先打印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上述格式条款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及定金最高不得高于货款的20%,合同约定原告每次进货金额不低于2000元,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逢信公司)辩称,双方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协议书也并非格式合同。协议约定原告缴纳定金3万元,每累计进货5万元可返回定金3000元,并非原告所称可全部冲抵货款;并约定原告每次进货不低于1万元,其已将每次进货金额调整为不低于2000元。其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诉请不成立,应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28日,逢信公司(甲方)与农美谊(乙方)签订《经销协议书》,主要条款如下:一、甲方为总运营商,负责产品运营及推广;乙方在深圳市××区开设店铺独立经营;双方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及加盟关系,不构成特许经营,仅作为持续性买卖合作协议。二、乙方签约时支付履约保证金5000元,乙方正常履行合约并在合作结束后妥善安排消费者,若无投诉退赔甲方在合作结束三个月后无息退还。三、乙方签订协议后缴纳首批定货款定金30000元,乙方后续每累计进货50000元,甲方返还首批定货款定金3000元,返完为止。四、甲方收到乙方首批定货款定金款项后,赠送乙方吊牌价格为8000元的产品。五、甲方在协议期内长期对乙方提供统一零售价3.5折(特殊品类除外)的货品。六、乙方单次进货额不得少于1万元,若连续45天没有进货记录,且无特殊原因及书面说明,乙方不再享受经销商的换货制度。甲方视乙方单方面自动放弃经销资格并提前终止协议,所余定货款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甲方。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均应以定货款定金的40%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并承担法律责任。七、本协议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农美谊申请除首次配货,后续45天进货金额不低于2000元,逢信公司审批同意。

农美谊于2022年4月28日支付合同款项共计35000元。逢信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交付赠品服装一批,吊牌价格共计8055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首批定货款定金存在严重分歧,引致本诉。

庭审过程中,农美谊主张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法庭认为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其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农美谊作为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逢信公司提供的合同版本特别是重要条款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案涉合同已在首页中间位置列明履约保证金、首批定货款定金的数额及规则,农美谊因个人原因未仔细阅读并理解,导致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农美谊以格式条款、存在欺诈行为等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农美谊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故案涉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本院判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如下:第一,农美谊无消费者投诉,逢信公司应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第二,首批定货款定金30000元,合同虽表述为定金,但约定内容不符合定金罚则,应认定为预付货款。农美谊未订货,逢信公司应返还预付货款30000元;第三,逢信公司已交付赠品一批,吊牌价格共计8055元,按约定进货价3.5折计算,农美谊应支付货款8055元×0.35=2819.25元;第四,农美谊无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违约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酌定农美谊向逢信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综上,逢信公司应向农美谊返还款项5000元+30000元-2819.25元-5000元=27180.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农美谊与被告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农美谊返还27180.75元;
  三、驳回原告农美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农美谊负担(原告已预交337.5元,不足部分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费,逾期的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马 聪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紫薇

  • 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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