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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32923号

裁判日期:2021-07-0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9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坎头村“岗海顶”(生产车间A)首层自编6号(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祺,经营范围为: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其他家庭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日用家电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建材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零售,家具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百货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铝时蔓”第33292654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和“铝时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曾满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伟,男,系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叶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曾满城与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氏公司)、叶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子瑜,被告铝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祺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铝氏公司返还首批货物投资款168000.00元给原告;2.被告铝氏公司支付以上述款项16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止为6280.64元);3.被告铝氏公司支付违约金50400.00元给原告;4.被告叶祺对被告铝氏公司上述一、二、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铝氏公司是一家金属制品的生产企业。2019年12月份,被告铝氏公司开展“12.12年终盛典”超级优惠不停地代理商促销活动。2019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署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铝氏公司支付首批货物投资款16.8万元,取得被告铝氏公司“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地市级代理经营权,被告铝氏公司为原告配送6.0万元“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给原告,另额外赠送价值4.0万元门店开业样品赠品。另约定,被告铝氏公司为原告首次免费设计样板间,被告铝氏公司给予原告广告和装修补助;违反本合同任十条款即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款价款的35%;双方补充条款约定,被告铝氏公司提供设计师到现场设计并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方案并出图纸,且被告铝氏公司提供的所有产品都可以抵扣首期款货款。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铝氏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在2020年1月底前完成样板房设计方案并出图纸,也未提供相关产品给原告,更未配送价值6.0万元的“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被告铝氏公司开展的“12.12年终盛典”超级优惠不停地代理商促销活动纯属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另,被告铝氏公司系被告叶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被告铝氏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内容不全面,以偏概全,原告在2019年12月11日与铝氏公司签订了一份铝制家居市级代理合同,原告向铝氏公司交了16.8万元的合同款,根据合同约定,铝氏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为其下单生产集成墙板集成吊顶等产品,价值64012.4元(铝氏公司曾派员到原告家里量度并为其设计效果图)。原告收到货物后,铝氏公司派遣安装人员到其住所进行指导安装,后在2020年5月28日、7月8日分别为其补发板子价值3360元、2628元,原告也请了安装木工将家里的墙板装好,为此铝氏公司给原告配送价值64012.4元产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收到铝氏公司发货的墙板)。合同约定的4万元门店开业赠品是指授权书、授权牌、画册、宣传页、色卡、画图软件、工作服、X展架,这些产品铝氏公司在发送墙板时已发给原告。铝氏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完全按合同执行,原告的首批货物投资款可以抵扣货款,在铝氏公司向原告配送64012.40元后,双方多次电话沟通,最终确定原告不做代理,16.8万元全部改为进货款。后铝氏公司在2020年8月6日、8月23日为原告发送全铝家居分别价值43512元、42746元,至此已发送货物价值合共156258.40元。还有23560元的全铝家居产品,原告没有签字确认生产,这完全是原告的过失造成。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叶祺没有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叶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铝氏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叶祺。

2019年12月11日,原告与铝氏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应向铝氏公司一次性支付首批货物投资款168000元,为支付和促进原告业务拓展,被告按代理价配送60000元的“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给原告,另额外赠送价值40000元的门店开业样品赠品,原告交付首批货物投资款作为取得被告“铝时蔓”铝制家具系列产品地市级经营权的必要条件;合同履行期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铝氏公司在收到原告货款并按到原告电子或书面订单和产品设计图经原告签字确认后,15-20个工作日后发货,货品一经被告发出,到达原告城市所需的时间由货运公司最后的货车到达时间为准,铝氏公司不负运输时间的责任;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款并额外的35%,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任何损失;等等。

铝氏公司合共收取原告168000元。

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建立微信群沟通下单等各项事宜。

铝氏公司持有一份2020年9月7日物流单复印件。

2020年9月10日,原告告知“收到三大件。初步清理了外面的标示:不见两个衣柜和一个鞋柜的标示。”后,原告多次追问,被告均未有明确回应。

2021年5月12日,铝氏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被告仅持有一份2020年9月7日物流单据复印件,其上并无具体发送数量、金额,被告所述的数次发货情况未经原告认可,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已回复收件不符、多次催促,故收货情况本院以原告自认货物及价值合共18900元。被告经多次催促未能履行合同,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合同期限已满,被告应退回余款予原告。原告出示的广告所列内容,并未列入合同条款,不能作为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配送、赠送具体物品不明确,无法反映已送货产品与此关联,本院以原告实际已付款168000元,扣减原告自认已收货价值18900元,余款149100元由被告予以退还,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约定35%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168000元20%计33600元,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违约金具有一定处罚补偿性质,原告再行请求计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铝氏公司为叶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叶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49100元予原告曾满城;
  二、被告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3600元予原告曾满城;
  二、被告叶祺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满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0.21元,财产保全费1643.40元,合共6313.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26.11元,由两被告负担5387.50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5387.5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招伟妍
人民陪审员 唐汉冰
人民陪审员 黄国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关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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