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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4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22-02-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9日,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坎头村“岗海顶”(生产车间A)首层自编6号(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祺,经营范围为: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其他家庭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日用家电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建材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零售,家具零售,其他室内装饰材料零售,百货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铝时蔓”第33292654号第20类家具商品商标,但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和“铝时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曾满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坎头村“岗海顶”(生产车间A)首层自编6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叶祺。
  被执行人:叶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执行人曾满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叶祺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3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两被执行人应返还1491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33600元予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5387.50元并应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委托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叶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及现场调查,该院调查回执显示被执行人在该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铝氏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467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2月9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因上述账户存款余额0元,本院未进行扣划;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祺名下鄂KC×××、鄂KE×××、鄂KC×××号车辆三台,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2023年11月3日止,因该车辆去向不明而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张苑华
执行员   余美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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