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2018-03-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带,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学山塘大街81号B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与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坤表示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原告刘坤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林卫文
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
人民陪审员 谭嘉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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