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7711号
裁判日期:2022-03-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征,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
法定代表人:刘白平。
被告:胡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龚盼诉被告广州迈锡尼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胡云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龚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明洲
书 记 员 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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