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2019-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林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创业,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2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覃昌业,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程林萍与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程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9141元,并赔偿原告营业损失10000元,共计3914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经被告公司的招商经理罗君介绍,通过“拿货免费加盟的模式”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共计30684元。2019年4月,原告收到被告货物108件,后部分返货给被告。后经多次追要,被告未发货,现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林萍起诉被告的主体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林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全额退还原告程林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 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建闪
书 记 员 徐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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