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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11民初33991号

裁判日期:2020-04-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泰股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村北五路6号D3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经营范围为:水果批发;水果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服装批发;服装零售;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针织品、纺织品、服装的检测;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饰检测;包装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CH-21”第2001308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马小平,而非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覃昌业,且截止2018年12月17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和“CH-2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马存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覃昌业。

原告马存仓与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存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思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存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欧思公司退回39800元衣服款和三个月房租费12000元、三个月人工工资10000元、来回机票和住宿费1700元,共63500元;二、将剩余货物退回给被告欧思公司;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欧思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网上渠道了解到被告加盟信息,并与欧思公司签订39800元的合同。被告承诺按参观的样衣按2.5折吊牌价供货给原告,提供专业人员选店、安装、培训、指导等,提供开业12600元的大礼包,赠送模特、挂烫机、购物袋、广告单等,承诺把我店铺原有15000元的衣服等价调换公司当季新品衣服,并且承诺如果我的店铺三个月经营不善全部退回我的全部费用。结果还没到三个月,被告就跑了。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被告支付15000元首款,回到家7月6日又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24800元尾款,合同约定收到尾款后1-3个工作日给我发货,结果我多次催促1个多月后,公司人员联系不上,公司负责人的手机全部关机,我打110报警,结果给我发了80件垃圾衣服,货款高达28994元,平均每件362元,几块钱的衣服,我不同意让他解除合同,被告不同意,说给我发好一点的衣服,又等到8月22日给我发来89件更垃圾的乱衣服,共16148元。就这样坑害我们4个人,到公司找人,结果人去楼空。

被告欧思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日,欧思公司(甲方)与马存仓(乙方)签订《经销协议书》,乙方基于对甲方的经营理念、营销模式、管理能力、产品质量等多方面考核及市场明确定位后,向甲方提出销售申请,就乙方经销甲方之产品,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CH-21品牌的经营权及营销形式。甲方系CH-21品牌的总运营商,享有经营CH-21品牌之权利,负责销售及品牌推广;甲乙双方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为各自的行为完全独立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乙方必须以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的雇佣、承包关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CH-21品牌授权于其他单位或是个人使用,乙方只拥有CH-21品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权,本协议之约定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任何特许经营之权利义务,仅仅作为持续性买卖合作协议为双方所遵守;乙方确定,甲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并明确知道其法律意义。第二条、授权级别及经销条件、相关费用。乙方向甲方申请在河南省××区××CH-21品牌服饰经销店,级别为C级标准店;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用于经营CH-21品牌专卖店的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6800元(此款不退还),只作为首批投资款并获得经销权,乙方获得甲方配送36800元市值服装货品及12600元货架、道具;乙方于签约时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3000元,乙方正常履行,合作结束后安排好消费者,无投诉退赔,合作结束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退回。第三条、订货、供货、发货、调换货。甲方负责在合同期内长期对乙方按统一零售价贰点伍折供货,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1-3个工作日内或根据双方的约定时间负责将货物发出;乙方经营期内滞销产品,在无污染、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甲方100%负责按原价调换(特价、赠品除外),开业首批配送货品自收货日45天、后期进货货品自收货日45天内调换,未调换视同己销售,调换方式是在后期进货时按每次进货额百分之三十进行调换;甲方发货必须提供准确的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包装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乙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如数收到和接受发货清单上所列的商品。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商标、标志、标识、商号、企业识别系统及其所提供的经营支持、技术和证件影印件等资料所有权归属甲方;为保证货物全面性,首批货品配货方案甲方有权视当地情况和销售经验进行配货并给予合理的建议,后期货品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对乙方的进货品配置方案有建议权和参考指导权,甲方推出的新产品乙方应积极组织进货上柜展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检查督导,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有权策划制定CH-21服饰的应季促销活动,乙方应积极响应开展相应的促销广告宣传,实施促销计划;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开店所需的相关文书。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和提供使用,不得损害甲方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从而影响甲方企业形象;乙方累积进货额达20000元时,甲方按进货额的10%返还装修款及首批款,返至39800元。第六条、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中途解约,乙方须补回甲方已经向乙方补助的装修费,不再返还合同的首批款;乙方在协议期满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结业,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第七条、合同期限、终止及续约。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日”。第十条、补充条款。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投资金额汇达甲方账户,本合同生效,否则合同自动失效,乙方定金不予退还。备注:三个月后不经营货物等价退款;首次进货三次调换仍不适合当地等价退换;店面库存大约15000元发回公司调换为当季热卖新品;赠送收银台、模特、衣架、裤架、挂烫机、购物架、广告单、开业12600元礼包;乙方先交15000元,尾款24800元2019年7月6日支付,合同生效。关于合同届满时间原告称合同记载有误,应当是2020年7月2日。

合同签订时原告向被告支付15000元,2019年7月6日又支付24800元,共计39800元。

欧思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22日向马存仓发货,发货单显示货款金额分别是28994元、16148元。马存仓认为商品价格畸高,要求退货解除合同。

庭审中,马存仓称与欧思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在该店铺销售衣服,后来网上看到欧思公司的广告信息,与欧思公司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欧思公司提供的衣服不符合约定,其提出退货解除合同,但欧思公司已人去楼空。马存仓称没有销售过欧思公司的产品,欧思公司提供的产品有少部分扔掉,绝大部分保留在原告处。

以上事实有《经销协议书》、收据、发货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欧思公司将CH-21品牌许可马存仓使用,马存仓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欧思公司交纳投资款36800元,因此,《经销协议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经销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利益均受法律保护。

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3日起,而合同载明合同期满日为2019年7月2日,明显存在笔误,马存仓主张合同届满日为2020年7月2日,欧思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采纳马存仓的意见,认定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2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马存仓与欧思公司签订合同后,因马存仓对欧思公司提供的涉案商品质量、价格提出异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马存仓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马存仓要求退回货款及保证金共39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马存仓确认其原本就在涉案商铺经营服装生意,未实际销售过欧思公司商品,其请求欧思公司赔偿房租、工人工资、机票、住宿费,既没有提供证据也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马存仓请求退还涉案商品的问题。因欧思公司未到庭,无法对涉案商品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涉案商品应当由欧思公司自行取回,逾期取回由马存仓处理,所造成损失由欧思公司承担。欧思公司在限期内取回货物时如有缺失,可另案向马存仓主张。

欧思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存仓返还投资款及保证金共398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自行前往原告马存仓处取回涉案商品(详见附件1、2),原告马存仓应予以协助配合,如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取回涉案商品视为放弃权利,由原告马存仓处理,损失由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马存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马存仓负担518元,被告广州欧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7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原告同意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里活
人民陪审员  江洁莹
人民陪审员  张雪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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