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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084号

裁判日期:2019-10-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而非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525号17楼,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工艺礼品,酒店用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包装材料,日用百货,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佳仁”第10776454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刘夏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

原告刘夏威与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刘夏威诉称,2018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怡佳仁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授权原告在陕西省宋康市范围内使用“怡佳仁”商标,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收取69,800元加盟费。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纳30,000元定金,但至今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亦未设立门店或订购商品,合同书未能实际履行。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但被告始终不予理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第11.2条约定,“若执行该合同书发生争议,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均向本院明确,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为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因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建亮
审 判 员  于 是
人民陪审员  车立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佳楠

  • 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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