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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2020-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而非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525号17楼,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工艺礼品,酒店用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包装材料,日用百货,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佳仁”第10776454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成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成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付成林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越近公司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成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越近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59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付成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上诉人付成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后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而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
审判员     杨 韡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丽娜

  • 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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