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009号
裁判日期:2020-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女。
原告马智阳与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该院以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2月2立案。审理中,原告马智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智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智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智阳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居义良
书 记 员 席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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