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2009号

裁判日期:2020-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而非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525号17楼,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工艺礼品,酒店用品,文化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包装材料,日用百货,办公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怡佳仁”第10776454号第29类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怡佳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而非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君利,股东汪升平、周君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马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女。

原告马智阳与被告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该院以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为由,将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2月2立案。审理中,原告马智阳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智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智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智阳负担。

审 判 长 徐芳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居义良
书 记 员 席璟怡

  • 上海越近食品销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678弄6387号
  • 官网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525号17楼
  • 免费电话:400-070-0551400-086-5777
  • 座机号码:021-56577818
  • 号:ejrfood1718
  • 微博帐号:怡佳仁
  • 安徽分公司
  • 联系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达广场6号楼2808室
  • 免费电话:400-070-0551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怡佳仁休闲食品发的货保质期短 47.3268万元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