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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2019-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而非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88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股东:张俊清、蔡朗,经营范围为:建筑新材料(新型竹木板材、管材及其他新型建材)(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含教育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861743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为“联通格调”而非“联通”,且截止2018年9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联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孔德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380777XP,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隋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萍,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枫,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德玉与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孔德玉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德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丁 峰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人民陪审员   袁金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何成龙
书 记 员   马卓云

  • 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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