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5616号
裁判日期:2020-0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隋忠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家佳,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家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联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5元,由上诉人联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明
审 判 员 毛云彪
审 判 员 张朴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沈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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