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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5616号

裁判日期:2020-01-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而非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88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股东:张俊清、蔡朗,经营范围为:建筑新材料(新型竹木板材、管材及其他新型建材)(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含教育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861743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为“联通格调”而非“联通”,且截止2018年9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联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隋忠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家佳,女,××××年××月××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家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联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1095.5元,由上诉人联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华明
审 判 员   毛云彪
审 判 员   张朴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沈秋月

  • 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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