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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0)苏0281行审87号

裁判日期:2020-06-11  文书类型:行政裁定书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而非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锡澄路88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股东:张俊清、蔡朗,经营范围为:建筑新材料(新型竹木板材、管材及其他新型建材)(不含危险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环保设备及其他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不含教育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1861743号第19类建筑用木材商品商标为“联通格调”而非“联通”,且截止2018年9月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联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26660,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淼,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该局南闸分局副分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380777XP,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隋忠祥。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阴市场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材料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江阴市场局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澄市监案字[2019]第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联通新材料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联通新材料公司在内部展厅陈列、暗示自己先后荣获“国家建材AAA级质量服务信用企业”、“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国家免检产品”、2017年无锡“百强民营企业”第一名、“江苏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对外宣传简称“江苏联通企业”、有“三十家战略合作伙伴”等容易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虚构事实、虚假宣传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犯了正当竞争者的合法利益,间接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场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联通新材料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2、联通新材料公司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擅自与他人订立合同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江阴市场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联通新材料公司改正,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公告;

3、联通新材料公司经营的PVC墙体板所检项目抗弯强度和重金属含量可溶性铅均不符合GB/T24137-2009《木塑装饰板》标准要求,可溶性铅指标属于强制性条款,抗弯强度属于推荐性标准。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问题,联通新材料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江阴市场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没收6块PVC墙体板备样、没收违法所得631.3元、罚款5850元;依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没收6块木塑装饰板备样、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罚款8258.4元;

4、联通新材料公司和他人签约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含有“本合同终止后乙方的剩余产品均为不可退回货品”、“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的内容,违反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和第(十)项规定,江阴市场局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联通新材料公司限期改正。

综上,江阴市场局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联通新材料公司停止虚假宣传,限十五日内改正合同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块木塑装饰板、6块PVC墙体板备样;2、没收违法所得2451.3元;3、罚款414108.4元。该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罚款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2019年9月18日,江阴市场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联通新材料公司送达。联通新材料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未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未缴纳罚没款,江阴市场局催告后仍未缴纳。2020年5月26日,江阴市场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没收联通新材料公司违法所得2451.3元、缴纳罚款414108.4元及加处罚款414108.4元,共计830668.1元。

本院认为,江阴市场局作出的澄市监案字[2019]第0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局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强制江苏联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830668.1元的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丹
审判员     孙妍
审判员     李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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