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8381号
裁判日期:2018-09-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雷,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治国,男,汉族,住湖北省。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罗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杨卫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国卿
书 记 员 蔡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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