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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8333号

裁判日期:2018-09-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齐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原告齐立新诉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齐立新退还款项48800元及利息(该息以48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依上述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齐立新于2017年0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8800元,执行费632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移交审监庭听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将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移交审监庭听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111执8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土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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