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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15007号

裁判日期:2016-12-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少威,身份证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桂连,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被告:阚海波,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年宏磊,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原告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加盟费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少威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罗书佳
人民陪审员  严伟琦
人民陪审员  黄凤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洁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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