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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92执1807号

裁判日期:2018-07-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法定代表人:聂雷坤,股东:聂雷坤、胡和昆、刘凯,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18395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星云”而非“星云国际”,且截止2017年11月2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和“星云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执行人: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聂雷坤。

王海明与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海明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作款23800元、案件受理费395元、公告费2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该公司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经本院前往其工商登记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该住所。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无异议,且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遂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已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2445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海明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余 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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