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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339号

裁判日期:2018-06-0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高新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晓平,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4;医用X射线设备6830;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2;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4;第二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1;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3;物理治疗设备6826;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0(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1;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7;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0;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医药信息咨询;生产、销售:多功能脊柱治疗仪、多功能脊柱治疗仪(车载)、颈复康治疗仪、风湿类风湿治疗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孙大夫”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商标,但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孙大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单新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平,董事长。

单新让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单新让货款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单新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2017年11月27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5月18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1月23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18年6月5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5、本院于2018年6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6、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综上,因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单新让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00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01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范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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