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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开法执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2016-10-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高新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晓平,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4;医用X射线设备6830;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2;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4;第二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1;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3;物理治疗设备6826;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0(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1;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7;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0;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医药信息咨询;生产、销售:多功能脊柱治疗仪、多功能脊柱治疗仪(车载)、颈复康治疗仪、风湿类风湿治疗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孙大夫”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商标,但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孙大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聂长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平,董事长。

聂长久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聂长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聂长久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93180.93元(其中货款87260元、利息3688.9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198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7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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