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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3执145号

裁判日期:2017-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高新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晓平,经营范围为:销售:第三类: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4;医用X射线设备6830;医用高能射线设备6832;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4;第二类: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21;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3;物理治疗设备6826;临床检验分析仪器6840(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医用化验和基础设备器具6841;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7;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6810;医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医药信息咨询;生产、销售:多功能脊柱治疗仪、多功能脊柱治疗仪(车载)、颈复康治疗仪、风湿类风湿治疗仪;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孙大夫”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商标,但香港大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孙大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诚朴路。组织机构代码:72583111-9。
  法定代表人张涛,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松路36号1号楼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13283-5。
  法定代表人孙晓平。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东分局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卫工商处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卫行审字第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河南大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逢雨
审 判 员   刘聚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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