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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10164号

裁判日期:2018-11-0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雄狮机械厂)6幢1层020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优盛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仇黎明,股东:启东姚记扑克实业有限公司、仇黎明,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日用品、化妆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服装、建筑材料;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索罗门”第6738109号第12类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而非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仇黎明,股东启东姚记扑克实业有限公司、仇黎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海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
  诉讼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雄狮机械厂)6幢1层020室。
  法定代表人:仇黎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方海真与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08民初48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胡 冰

  • 中德索罗门自行车(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雄狮机械厂)6幢1层020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优盛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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