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顺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伦、罗文,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盛路2号中渝梧桐郡×栋×-×。
法定代表人:张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何顺福与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餐饮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
原告何顺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何顺福货款472731元,并以47273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何顺福主要从事蔬菜、肉类、水果等食材销售。应首创餐饮管理公司要求,何顺福自2015年2月起向首创餐饮管理公司供应蔬菜等食材。2016年10月31日,首创餐饮管理公司出具《对帐确认函》载明,截止2016年10月31日,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累计欠何顺福货款472731元。此后,何顺福多次要求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货款,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未予支付。
被告首创餐饮管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江北区,但其已于2015年将实际办公地址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中渝梧桐郡×栋×-×,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困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在本院辖区,但首创餐饮管理公司自2015年12月起即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盛路2号中渝梧桐郡×栋×-×办公,其住所地应属重庆市渝北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何顺福为接受货币一方,且何顺福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蜜
书 记 员 饶师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