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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D,而非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华新街西普大厦3-1,法定代表人:张涛,股东:重庆莱信投资有限公司、陈世桢、张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饮食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企业形象包装设计;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环保用品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环保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婆子妈”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婆子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何顺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伦、罗文,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盛路2号中渝梧桐郡×栋×-×。
  法定代表人:张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何顺福与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餐饮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日立案。

原告何顺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何顺福货款472731元,并以472731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事实和理由:何顺福主要从事蔬菜、肉类、水果等食材销售。应首创餐饮管理公司要求,何顺福自2015年2月起向首创餐饮管理公司供应蔬菜等食材。2016年10月31日,首创餐饮管理公司出具《对帐确认函》载明,截止2016年10月31日,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累计欠何顺福货款472731元。此后,何顺福多次要求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货款,首创餐饮管理公司未予支付。

被告首创餐饮管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地虽位于江北区,但其已于2015年将实际办公地址搬迁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中渝梧桐郡×栋×-×,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困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首创餐饮管理公司的注册地在本院辖区,但首创餐饮管理公司自2015年12月起即在重庆市渝北区兴盛路2号中渝梧桐郡×栋×-×办公,其住所地应属重庆市渝北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何顺福为接受货币一方,且何顺福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依法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世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蜜
书 记 员    饶师萄

  • 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D
  • 官网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华新街西普大厦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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