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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20281号

裁判日期:2017-0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D,而非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华新街西普大厦3-1,法定代表人:张涛,股东:重庆莱信投资有限公司、陈世桢、张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饮食技术研究、开发及咨询;企业形象包装设计;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品(不含烟花爆竹)、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环保用品设备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环保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婆子妈”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婆子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姜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中渝梧桐郡D1栋26-2。
  法定代表人:张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与被告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波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姜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波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 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宁芸茜

  • 重庆首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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