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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4190号

裁判日期:2018-06-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1房,法定代表人:王君,股东:孟凡梅、刘舟、王君,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47814号第9类放映设备商品商标为“EIGE”而非“飞歌”。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ELGE”品牌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飞歌”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郭玉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B座2709。

本院在执行郭玉杰与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小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少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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