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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2209号

裁判日期:2017-03-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2401房,法定代表人:王君,股东:孟凡梅、刘舟、王君,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747814号第9类放映设备商品商标为“EIGE”而非“飞歌”。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ELGE”品牌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飞歌”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韩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呈敦秀。

本院在韩莉与广州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万元。本院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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