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5488号
裁判日期:2018-01-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05××××),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琦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4××××),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怀忠,总经理。
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9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3232.59元、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43232.59元、案件受理费44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天泰顺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