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5执4818号
裁判日期:2017-08-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88001-9),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洪永德,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4658-X),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谢怀忠,执行董事。
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给付155034.7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55034.7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信兴隆(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