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初13626号
裁判日期:2016-09-2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春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斌,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红,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怀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克兰帝儿童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桐乡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