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5307号
裁判日期:2018-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金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福月,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继龙。
原告张金华与被告北京梦通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金华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陈依卓宁
审判员 闻 汉 东
审判员 温 同 奇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子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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