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商)初字第14576号
裁判日期:2014-12-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世勤,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华光天成武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楼7单元2B59。
负责人包耀东,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于世勤与被告华光天成武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天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世勤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世勤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世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原告于世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庆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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