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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4716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2016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栋406,法定代表人:汪斌社,股东:汪斌社、许超,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5月14日申请注册“速驾F1”第10913237号第9类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0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速驾F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薛仁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5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薛仁龙与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2016年11月1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庆伟

  • 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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