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5-10-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2016室,而非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7栋406,法定代表人:汪斌社,股东:汪斌社、许超,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5月14日申请注册“速驾F1”第10913237号第9类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0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速驾F1”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田竹星,男,××××年××月××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
委托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汪斌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竹星与被告上海亮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万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颂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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