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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14441号

裁判日期:2015-07-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小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18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磊,股东:张磊、孙洪双、郭晓红,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建设项目管理;物业管理;销售食品;经济合同担保(不含融资性担保);项目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图文设计;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服饰、医疗器械(限一类)、文化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钢材、五金家电、摄像摄影器材、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技术培训;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清洁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韵娅诗”第6307186号第3类化妆品用香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奥宇隆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磊,股东张磊、孙洪双、郭晓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和“欧韵娅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小区搜宝商务中心2号楼18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海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峰,男,××××年××月××日出生,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选址部主管。

被告高春苗,女,××××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春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春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春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今日龙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闫 金
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
人民陪审员  于海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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