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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06082号

裁判日期:2016-03-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陶文平,股东:陶文平、邓丽琴,经营范围为:生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煮制、燀制),中成药的研究、开发;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精饮料,不含乳制品)、散装食品(不含现场制售),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大米(分装)、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经营销售化妆品;收购、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棉花和蚕茧),土特产(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产租赁,设备租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乐陶陶”第18340814号第40类碾磨加工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1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乐陶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德强,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陶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强诉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强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德强承担。

审判员   周 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羊培根

  • 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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