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2016-07-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陶文平,股东:陶文平、邓丽琴,经营范围为:生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煮制、燀制),中成药的研究、开发;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精饮料,不含乳制品)、散装食品(不含现场制售),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大米(分装)、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蔬菜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分装);经营销售化妆品;收购、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棉花和蚕茧),土特产(不含许可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产租赁,设备租赁;技术服务,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乐陶陶”第18340814号第40类碾磨加工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8月11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乐陶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田洪霞,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史国强,吉林省长春市盛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洪梅,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陶文平,董事长。
第三人:仇兆明,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
第三人:于霞,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霞诉被告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仇兆明、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霞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洪霞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洪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611元,减半收取78305.5元,由原告田洪霞负担。
审 判 长 高明义
审 判 员 刘巍丹
代理审判员 孙 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芦 潇
广东乐陶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区3号之一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