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民终17556号

裁判日期:2017-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已于2018年4月2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股东左乐乐、王军没有注册“恒尚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恒尚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乐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文,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庹新正
  委托代理人:陈新光,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向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湛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黄 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嘉棋

  • 广州望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自编464号609房
  • 免费电话:400-0490-082
  • 座机号码:020-290570252952760229827602298354952984216629842177310396073627859236278607365952303659551536595927399916803999599384666990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