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2016-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玲,女。
被告:李鸿波,男。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邰越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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