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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2016-08-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股东:李洁姝、李一宁,经营范围为:连锁企业管理顾问,食品批发、零售(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06月05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宁申请注册的第177350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为“POPLAND”而非“碰碰凉”。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彤,系辽宁德民达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福玲,女。
  被告:李鸿波,男。

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玲、李鸿波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福玲、李鸿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健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邰越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楠

  • 沈阳碰碰凉连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27号
  • 河南地址:河南省新郑市北城区新村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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