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民终4871号

裁判日期:2016-10-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鹿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宪亮,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鹿焕兰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8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焕兰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信公司返还鹿焕兰加盟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华信公司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致使鹿焕兰认为只要做好宣传,每天即可盈利600-7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加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其次,华信公司的承诺没有兑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由鹿焕兰先交纳费用,而华信公司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给予鹿焕兰提供网站制作、更新维护、后台培训、运营指导及代发货等服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信公司从未对网站进行过更新和维护,致使出现网站黑屏、白屏等现象。鹿焕兰曾多次与华信公司进行交涉无果。另外,华信公司还有提供代发货服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华信公司却从未提供该服务。华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站建设合同》的相关约定。(二)华信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根据《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华信公司对网站建设具有监管职责,但是华信公司并没有尽到监督网站的责任,导致网站不安全。(三)华信公司未尽培训义务,鹿焕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华信公司返还加盟费用。(四)原审法院在一审时对相关证据的认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鹿焕兰的上诉请求。

华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鹿焕兰的上诉请求。

鹿焕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撤销鹿焕兰与华信公司之间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并由华信公司返还鹿焕兰加盟费1万元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7日,华信公司(甲方)通过传真方式与鹿焕兰(乙方)签订《网站建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2013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乙方权利义务为:有权获得自己商城网站所销售商品的盈利,甲方不参与分成;有权免费获得甲方提供的同版本商城网站的升级服务;有权要求甲方上传自有商品,乙方经营自有商品的分成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上传自有商品须经甲方审核乙方资质;有权享受甲方指定的统一销售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政策详见甲方官方网公告或甲方发送的宣传资料,如宣传资料与公告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如果甲方公司上市,乙方有权享有优先购买甲方公司股票的权利;有权获得甲方提供网站后台培训服务,网站推广培训服务、市场指导培训服务;乙方有义务在经营甲方提供的商品时,按照甲方制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政策去执行,不得扰乱市场损害他人的利益;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故意在网络、现实社会散播损害甲方的言论或者实施不利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有义务对甲方的市场促销活动、销售计划、公司制度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权利义务为: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以防止恶意竞争和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有权监督乙方商城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商城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商品更新服务;有义务提供乙方商城网站的后台培训、网络推广培训、市场指导培训服务;有义务帮助乙方申请域名、开通服务器空间、制作乙方的商城网站;有义务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目的透露其信息。在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网站的后台培训、网络推广培训、市场指导培训服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所交费用;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拒不付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技术和售后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品牌形象,不得散播损害甲方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所有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者,甲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乙方进行诉讼。合同签订后,鹿焕兰共分二次向华信公司支付加盟费用共计11000元。鹿焕兰在商城网站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后,多次找华信公司商量解决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鹿焕兰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华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故鹿焕兰要求撤销合同及返还加盟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鹿焕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鹿焕兰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涉案《网站建设合同》系鹿焕兰与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签订,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名称变更为华信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如果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达到了一定的证明程度,能够证明相关诉讼主张的成立,接下来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否定该主张的举证责任。本案中,鹿焕兰与华信公司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内容遵守执行。鹿焕兰作为合同乙方委托华信公司进行网站建设,鹿焕兰借助该建设网站平台进行商品销售。但根据鹿焕兰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的支付界面截屏显示,合同履行期间内,华信公司所制作的网站无法实现线上支付的相关功能。因此,本院要求华信公司提交其制作的交易平台所关联的支付网站或者网上银行成交成功的后台交易记录,但华信公司以目前合同履行期限已过,其无法提供历史记录为由未能提交上述证据。华信公司未能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不能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鹿焕兰委托华信公司进行网站建设的目的在于实现网上出售物品从而达到营利,但该网站无法实现支付功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华信公司并未完整履行合同内容,其所收取的1万元加盟费理应退还给鹿焕兰。

综上所述,鹿焕兰要求返还1万元加盟费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鹿焕兰加盟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被上诉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希贵
审 判 员  宋海东
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晓阳

  • 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
  • 免费电话:400-992-7293
  • 传真号码:0531-8121797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加盟投诉:
    华信博克网上商城对我置之不理 0.38万元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