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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535号

裁判日期:2014-11-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研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第1幢2049室,而非上海市东川路555号国家紫竹高新区6号楼408,法定代表人:陈历文,股东:陈历文、程保平,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科技、机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建材、金属材料(除专控)、橡塑制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汽摩配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研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巴盾”第37类橡胶轮胎修补服务商标,但上海研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巴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研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唐蕾。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王冬与被告上海研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陈远征
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 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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