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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2017-04-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17栋12楼,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已于2017年4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汪远荣,股东汪远荣、丁玄没有注册“顶基在线”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顶基在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城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5期第B17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汪远荣。

原告张城玮诉被告武汉网智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程传耀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城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张城玮负担。

审 判 长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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