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2017-06-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已然眼动力(上海)视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夏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敏与被告已然眼动力(上海)视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 谧
审 判 员 林佩瑶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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