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2017-04-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机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车辆配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提供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没有注册“万山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万山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洪清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靳厚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清胜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清胜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洪清胜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洪清胜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洪清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柏从燕
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沁沁

  • 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阳路588号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