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2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2017-04-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机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车辆配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提供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没有注册“万山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万山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洪清胜,男,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
法定代表人:靳厚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洪清胜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清胜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洪清胜及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洪清胜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洪清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柏从燕
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沁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