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广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机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车辆配件、计算机软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提供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靳厚念没有注册“万山红”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和“万山红”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扬,男,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凡,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厚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厚念,男,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被告:叶艳玲,女,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靳厚念、叶艳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保全费3800元,合计9015元,由原告张扬负担。
审 判 长 柏从燕
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