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2民初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3-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扬,男,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凡,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厚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厚念,男,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被告:叶艳玲,女,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扬诉被告安徽万山红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靳厚念、叶艳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扬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张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0元,减半收取5215元,保全费3800元,合计9015元,由原告张扬负担。
审 判 长 柏从燕
代理审判员 吴克云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培